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十

2010-02-04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意思分解】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各类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现解读如下:

(1)()()项是立法权;

(2)()()项是人事权,请读者注意以下几点: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 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

(3)()(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B类)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包括( B C  )。

立法权      司法权        执法权        监督权

2005年江苏真题B类)

23、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D  )

国务院副总理        中央军委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2008年江西真题)

8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的职权由( B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