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南京市公安机关考录公务员公告

2010-03-04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为做好2010年南京市公安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苏人通[2002]316号)规定以及《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公安机关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计划职位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结合公安对相关人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凡进必考"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标准,择优录用,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招录计划及招考职位 

见《2010年南京市公安机关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计划及招考职位》 

三、招考对象 

1、市局公安管理科办员职位对象:航空工程专业要求为退役士兵、学历为大专及以上、江苏户籍的男性;其余专业要求为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本科及以上的男性毕业生(哑语专业为大专)。 

2、六合公安管理科办员职位对象: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男女不限。 

四、招考条件 

报考南京市公安局人民警察,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8511日至19921230日间出生(航空工程专业的年龄可放宽至40岁及以下,即19701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至28周岁(含)(198211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重度平跖足,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色弱,无纹身,肤表无异常,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传染性疾病。双眼矫正视力在5.0(含)以上。男性身高170厘米(含)以上。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含)以上。其它应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五、考录程序和方法步骤 

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由南京市人事局、公安局按照本方案规定程序实施。 

1、报名、面试考核。在相关院校和相关专业范围内公开发布招录信息,通过个人自愿报名的形式,对符合招录条件的人员组织面试考核和专业测试。根据面试考核和专业测试成绩情况,择优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2、体检、体能测试。参加体检人员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体检标准进行。体检合格者进入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标准按照江苏省人事厅、公安厅《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体能测试合格者,综合面试考核及专业测试成绩情况,按照职位招录人数13的比例,择优确定参加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评人员名单。 

3、笔试。参加笔试的考生,统一参加江苏省2010年招录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B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B类)两科。考试时间与江苏省2010年招录公务员考试同步进行。 

4、心理素质测评。参加笔试的考生,同时统一参加江苏省人事厅和江苏省公安厅组织的招录人民警察心理素质测评。 

5、政审。对通过笔试和心理素质测评的考生,由我市人事局和公安局综合面试考核、专业测试及笔试情况,按照职位拟录人数11比例,择优确定政审对象。政审工作由我市公安局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实施。遇有不合格者,根据缺额情况,在该职位按综合排名进行一次性递补。 

6、录用。拟录用人员,由南京市人事局、公安局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由南京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一旦被我局录用后,需与我局签订就业协议,最低服务期不低于5年。 

六、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并参加南京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初任培训,见习(试用)期一年。培训、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登记任职定级,评授警衔,工资待遇等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附件1:计划及职位表

附件2:专业测试须知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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