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二十一

2010-03-11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意思分解】?

以上是对提出法律案的主体的规定。?

1、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大主体。特别注意代表联名的,要求30人以上。?

2、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七大主体,特别注意委员联名的,要求10人以上。

3、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中,国务院等五个机关是双重主体,应注意两个主体的差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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