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31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意思分解】
了解共同犯罪。注意犯罪集团的特征(人数——3人以上;目的与行为——共同实施犯罪;组织——较为固定)。注意了解主犯的刑事责任。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意思分解】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认定。要重点明确没有独立的教唆罪,而应根据所教唆的具体犯罪内容定性,如教唆他人盗窃的应定盗窃罪,教唆他人强奸的应定强奸罪。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意思分解】
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意思分解】
1、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或者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所应依法遵守的义 务,除本条规定的4种义务外,还有第58条的义务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2、不要混淆本法条第3项与第4项的内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则仅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
【历年真题】
(2007年国考真题)
112、某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此期问,他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或实施哪些行为( C)
注:此题不严谨,C选项按《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也是不可以的。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 担任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C 担任某公办大学的普通教师
D 言论、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