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5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 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行贿罪。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重点法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般而言,滥用职权是故意的犯罪行为,而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作为方式,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二者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犯罪论处。 ? 2、注意分清玩忽职守罪与《刑法》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一些因过失而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之间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但关键点还在于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则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过程中。
【历年真题】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
76、某派出所长甲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上级表彰,在网上通缉了9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经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甲通知本所公安干警不要去抓捕这9个人,但仍有6人被外地公安机关抓捕后关押。对于甲的行为性质,可以排除的罪名是( BCD )。
A滥用职权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拘禁罪 D徇私枉法罪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101、某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主任王某,急于引进外资,对于前来投资的"外商" 甲某等人盲目轻信,未认真审查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就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期打入对方账户400万元,结果,先期打入的资金被悉数骗走,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C )。
A.玩忽职守罪 B.滥用职权罪
C.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D.尚未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也是玩忽职守,但刑法对这种行为作出特别的规定,被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