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考试热点之“绿豆涨价事件”

2010-07-21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社会问题的背景】
  (1)2010年7月1日,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介绍,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去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价格主管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司司长许昆林介绍,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最高处罚额度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协办会议的3家企业被罚款50万元,参加会议并相互串通的其他109家绿豆经销企业也被提醒告诫。
  (2)按照5月2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农产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已经初见成效,农产品价格总体平稳,农产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2010年7月以来,绿豆、大蒜等前期涨幅较大品种价格快速回落,蔬菜等农产品价格普遍下降。目前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绿豆、大蒜价格分别为每公斤13.5元和9.2元,比前期最高点下跌30.8%和12.3%。鲜菜价格5月份以来持续大幅回落。
  【核心观点】
  (1)当下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所面临的制度性尴尬,就是“反垄断委员”会更多承担“务虚”功能。于是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执法依旧沿循行政内部管理的老路,执法部门难以走出“裁判球员一体”的根本局限。即使有间或打击绿豆价格操纵的执法行为,但更重大与深层次的结构性垄断难以破除,反垄断恐就只能止于“绿豆”这样的“软柿子”了。
  (2)发改委作为反市场垄断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对于市场上各种价格波动浪潮不可掉以轻心,要用像查处绿豆价格狂涨现象背后的垄断阴谋一样,采取法律赋予的各种调查手段还原事实真相,对于存在垄断行为的发起者依法进行惩处。
  (3)绿豆等农产品的上涨,存在极大的复杂性。考生对农产品价格上涨的思考和对策就应当避免单一化、简单化,避免仅从价格现象表面做主观推测。据经济学常识,市场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如果是由“看不见的手”导致的价格正常涨跌,则不必视为洪水猛兽。过去的猪肉价格上涨,在中央出台一系列稳定市场的补贴措施后回归正常就是明例。对于这种价格波动,一方面要对农产品价格进行严格监测和适时预警,及时有效引导供应,一方面则应保证市场信息的畅通和信息发布的审慎和统一,避免各相关部门各执一词,导致公众难以明确判断,甚至社会心理恐慌。
  (4)不管何种农副产品,其价格走势总是与市场价格规律息息相关的。一旦市场缺乏需求动力,其高价恐怕不会长久的。要使市场正常运作,政府之手的价格监管调控不可或缺,这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必然要求。对农副产品可借鉴国外克服市场失灵、实行价格规制的经验,适时启动农产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包括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及时把握农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对农产品市场运行情况进行预警预报。
  (5)面对农产品的“囤积居奇”现象,关键在基层官员分清什么是“恶炒”,什么是市场经济本来要义,勿混为一谈;更要把握市场变化趋势,用市场经济调整价格,达到活而不乱,“管好”而“不管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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