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补充知识之票据法(一)
2010-09-29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本法技术性极强,亦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不仅非法科出身的考生复习起来倍感头疼,即使非民商法专业的法科出身者也觉得不轻松。江苏公考2007年A类曾考过选择题1题。对于公务员招录考试,掌握常识性的考点即可。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意思分解】
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行为共有四种,即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其中出票和保证是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共有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仅见于汇票。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掌握票据权利的几个具体除斥期间(第17条)。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意思分解】
以上4个条文是关于签章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关于票据代理,应注意:(1)代理关系应在票据上表明;(2)签章的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2、超越行为能力要求的签章的效力:无效。
3、什么叫票据签章(第7条第1款)。
4、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冲突的效力问题。
公共基础知识科目复习指南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