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选拔人才,充实事业单位人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现决定,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及部分部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
3、热爱应聘岗位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5、年龄须在18周岁及以上(1992年11月7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74年11月1日后出生),无锡市(含江阴、宜兴)户籍;
6、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69年11月1日后出生),不限户籍;
7、具备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一。附件中有其它资格条件的,以附件条件为先)。
二、报名
1、公布网址为: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无锡人才服务网(www.wxrcw.com)、无锡人事考试网(www.wxrsks.com)。
2、报名时间:2010年11月1日-11月7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3、报名方法:所有应聘者均采用现场报名、初审的方式,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三。
4、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⑴报名前应聘人员应填好《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二)(此表自行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事大厅事业单位报考”栏目中下载打印,并贴好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2)报名时,应聘人员必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岗位条件要求的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
(3)应聘人员必须以其最高学历进行报名,并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不得再报考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的招聘岗位。重复报名者,经查实后取消所有报考岗位的考试资格;
(4)通过资格审查需进行笔试的,交纳100元笔试费。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是否进行笔试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决定。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占总成绩的50%。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员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事大厅事业单位报考”栏目上进行公布。
2、面试: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或综合技能测评的方式,由市组织、人保部门派面试考官参加,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具体面试时间、地点详见用人单位发出的《面试通知》。
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有笔试的情况下,面试成绩合格者其分数占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参加面试的考生交纳100元面试费。
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事大厅事业单位报考”栏目上公布。
3、对报名应聘岗位简介表(二)中岗位的人员可采取考试选拔,也可直接进行双向选择,具体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决定选拔方式。
四、体检和考察
1、体检:根据考试的总成绩,按岗位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并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体检。体检前,在职人员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2、考察:由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
对拟录取者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关录取和聘用手续。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五、有关说明
1、 应届毕业生是指2009年和2010年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而未就业的毕业生。
2、工作经历年限为实足年限,以2010年11月7日为期向前推算。
3、有偿公益类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录取后,在聘用期内按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保基金,退休时享受企业退休待遇。
六、咨询电话
1、岗位资格条件咨询电话:详见附件三《招聘单位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2、政策咨询电话: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81822451、81822453
八、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中共无锡市纪委:82729215
九、本公告由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2010年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及部分部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简介表(一)
2010年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及部分部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简介表(二)
附件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
附件三:招聘单位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