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交通运输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简章

2010-11-30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经研究决定,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市水上搜救中心将面向宿迁市市直交通运输系统和具有水上搜救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开招聘临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12月3日至1992年12月4日期间出生)。
  6、具备招聘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其他条件

岗位

人数

学历

专业

其他条件

微机监控员

3

本科及以上

计算机类

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具有1年以上交通海事水上搜救工作经历或在宿迁市市直交通系统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文员

2

本科及以上

中文、文秘类

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具有1年以上交通海事水上搜救工作经历或在宿迁市市直交通系统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2

工商管理类

水上搜救员

3

大专及以上

不限

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1年以上交通海事水上搜救工作经历或在宿迁市市直交通系统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体育专业优先。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凡本人自愿并符合招聘条件者,于2010年12月3日至4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洪泽湖路114号)报名。报名时间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17:00。
  报名需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及近期免冠同底二寸彩照2张。
  报名者填写《宿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
  (二)考试
  考试由笔试和面试组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组织。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内容不指定教材,但可以参考《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笔试时间:12月9日上午9:00-11:00,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2、技能测试:水上搜救人员岗位须参加游泳技能测试,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职位招聘计划数6倍的比例确定专业技能测试人选,达不到6倍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专业技能测试。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对于专业技能测试的职位,按笔试成绩占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60%的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其他职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3倍的按实际人选组织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有专业技能测试的职位,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30%、专业技能测试占4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
  (三)体检
  体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组织。根据总成绩按职位拟招聘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可在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参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如有考核不合格者,可在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在宿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宿迁交通运输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
  (五)聘用
  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聘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的招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监督举报电话:0527-8435986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0527-84355037(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室)。
  五、招聘政策咨询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0527-84355007印炳文
  0527-84359273葛智
  招考职位、报考条件及有关招考详情,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宿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jssq.lss.gov.cn
  宿迁交通运输网
http://www.jssqjt.gov.cn
  六、本简章由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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