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意思分解】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第二,选择兼终局型;第三,必经型;第四,复议终局型。
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由此,它与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其中有两点是需注意的:
1、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就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2、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换言之,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如复议终局型的行政争议解决。
【真题回顾】
(2003年国考真题A类)
73、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A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B 行政复议是司法行为
C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 D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方式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