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复议法四

2011-01-10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意思分解】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或行政复议前置型时,一旦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排斥起诉(第1款)。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的,一旦选择了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即排斥申请复议(第2款)。
  3?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行政复议前置型的,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受理或不作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可径直起诉(第19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意思分解】
  复议审理以书面复议方式为原则,但不排除必要的调查取证。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意思分解】
  行政复议的证据举证规则同行政诉讼法相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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