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诉讼法三
2011-01-19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义转化为也有权)。
【快捷记忆】
最初行为法院管,复议改变(也有权)
【意思分解】
本条讲述的是一般地域管辖,一直是考试热点。应注意者有:
1、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3、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可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换言之,此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而非一个。
4、至于何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务请参见《行诉解释》第7条所列举的3类情形:
(1)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的;
(2)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
注意:第(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影响”。
【快捷记忆】改变事据规影性,结果撤销部变更。
【重点法条】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思分解】
第18条也一直是各类考试的热点,从公务员考试到专业性较强的司法考试均常涉及,再加上《行诉解释》第9条的扩张解释,愈使这一条文显得复杂和重要。应重点注意:
1、《行诉解释》第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解释。依此,原告所在地包括:(1)户籍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3)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另外,注意了解第19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快捷记忆】限制自由找法院,被告户籍经常限
【真题回顾】
(2006年国考真题A类)
115、某市甲区居民徐某未经批准在乙区非规划区内建房,被乙区城建局勒令拆除.徐某不予理睬,乙区城建局欲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应向( B )提出申请。
A.甲区法院 B.乙区法院 C.该市法院 D.甲区和乙区法院均可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94、居住在甲市甲区的公民,因走私被位于乙市乙区的海关扣留,该公民不服,应向下列哪个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A )
A.甲市或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B.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
C.甲区人民法院 D.乙区人民法院
(2008年安徽真题,源于2005年国考真题,一字未变)
93、张某家住北京市东城区,在朝阳区有一处商业用房,市拆迁办(在西城区)决定对房屋拆迁,张某不服,诉至法院,应由( A )受理。
A.朝阳区法院 B.东城区法院
C.西城区法院 D.以上三个法院都可以
(2008年安徽真题)
92、行政诉讼法规定,因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不包括( A)
A 临时居住地 B 经常居住地
C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所在地 D 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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