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行政诉讼法七
2011-01-25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意思分解】
1、掌握本条的禁止性规定。该原则意思是:(1)被告可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2)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行为。(3)被诉具体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2、行政机关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后果:(1)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并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处理。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真题回顾】
(2007年江苏真题B类)
30、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BCD)
A.对应当归还的罚款,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B.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罚款
C.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D.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直接追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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