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公务员法三
2011-02-14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快捷记忆】处分期间不晋升,两过降撤工资停。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意思分解】
记住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和开除,另外相应的期限以及处分对级别、职务和工资档次的影响也应了解。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真题A类)
31、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 BCD )。
A降职 B警告 C记过 D开除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意思分解】
1、公务员交流范围限于两类:公务员队伍内部;公务员队伍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
2、调任对象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调入所任职务限于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逐步形成及其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属于取得公务员身份的方式之一,取得公务员身份的方式还有录用、公开选拔。“录用”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以及初任法官、检察官。
3、应有计划转任的公务员包括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以及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本法第65条2-3款)。
4、特别注意接受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单位不包括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本法66条第1款)
【不要混淆】
调任、转任均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但挂职锻炼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转任与挂职锻炼都不影响公务员身份。
【真题回顾】
(2007年国考真题)
97、小李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国有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在该国有企业工作时间为一年,工作期间,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公务员交流的形式称为( D )。
A 调任 B 转任 C 轮岗 D挂职锻炼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