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公务员法六
2011-02-21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快捷记忆】公残丧失病伤医,孕期产假哺乳期。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意思分解】以上为重要考点,务必准确掌握。
【重点法条】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这个不是处分)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意思分解】
1、可以申诉的情形,除了《公务员法》第90条第1款明确列举的七种情形外,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其他可申诉的情形。
2、“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是“提出申诉”的可选程序,并非必选程序。
3、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既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仅限有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
4、公务员申诉一般为“两级申诉,即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若申诉处理决定是省部级以上机关作出的,不得再申诉,即一级申诉。
5、《法官法》《检察官法》有特别规定,只能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不存在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的问题。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西真题)
96、张某系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在2006年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张某对该考核结果不服,他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是(A))
A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B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对原处理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C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向监察机关提出控诉
D 他可以自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向人事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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