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经济法三

2011-02-25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意思分解】
  本条的考试频率较高,应予重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原则上禁止,但应重点识记四个例外,此例外常被设置为迷惑项。
  【重点法条】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意思分解】
  本条的考试频率也较高,应予重视。有奖销售应予鼓励,但禁止本条所列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要混淆】
  本条的难点在于第(三)项,若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开两次奖,如何计算并判断“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元”的禁令?如某年律考曾出现这么一道单选题:
  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件的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项。分开两次抽奖是允许的,但二者之和的最高奖总值仍不得超过5000元(所以A、C项错误)。第13条第1款第(三)项所讲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是指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看现实抽奖结果。实际上,D项所述的结果一旦出现,虽可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在法律上已经无可挽回了,因为抽奖是一项十分公众性的活动,涉及的利益面太广了。
  【真题回顾】
  (2004年江苏真题B类)
  40、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采取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  )。
  A在账外暗中给予买方回扣            B因为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C以明示方式给买方折扣并如实入账    D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积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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