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苏公考申论热点之非正常死亡事件

2011-02-28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背景链接】
  2010年2月,河南鲁山县一名叫王亚辉的男青年因涉嫌盗窃被羁押在鲁山县看守所。3天后其亲属被告知,王亚辉已在看守所内死亡。当地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其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王亚辉的背部、手臂有大块淤青和伤痕,头部破了一个洞,乳头被割掉,生殖器也有伤痕。他身上有多处伤痕。
  最近一两年来,我国不断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
  洗脸死:2010年4月,湖北荆州市公安县一名在押男子离奇死在该县看守所。警方称该男子系溺亡在洗脸台水池里。
  摔跤死:2010年2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陈绪金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看守所死亡。警方先是称其系上厕所时摔倒猝死。医生称被逼造假。
  【标准表述】
  [原因]
  “非正常死亡”案件屡禁不止,与一些人滥用职权、粗暴对待在押人员的执法习惯有很大关系,牢头狱霸的打击有一定的进展,而刑讯逼供的整顿却不尽人如意。但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容易滋生这种习惯的侦押制度上的漏洞。
  第一,是侦查权、羁押权同属公安机关导致的看守所职能错位。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侦审工作顺利进行等。然而,当同系统内的侦查人员在看守所“非法”讯问嫌疑人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往往难有作为。久而久之,看守所内的审讯成了侦查取证的重要手段,一些地方甚至以押代侦,审讯不成就刑讯。
  第二,是一些保障嫌疑人正当权利的措施并未落实。
  比如,法律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超过12小时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审讯全程录音录像,这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却是避免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因为有些刑讯逼供的手段是不会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的,要想取证十分困难。
  第三,是有权监督看守所的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在每个看守所都设有检察室,但这些检察人员常年累月地跟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工作在一起, 监督的力度有限。
  第四,公民的权利劣势。
  刑讯逼供的问题不仅是执法者及执法机制,公民在面对警察等强力机关时,始终处于权利劣势。刑讯逼供用恶劣的行动说明,警察会有意识地、大幅度压制公民的权利保障,并从中获得优势地位,以看似合法的方式大行非法侵害。
  [影响]
  接连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措施]
  “决不能因自身执法问题而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决不能因队伍管理问题而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 ——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先进事迹报告会  孟建柱
  刑讯逼供的现象有其历史原因和一定的必然性,重要的是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遏制。
  (一)完善羁押制度
  第一,进行制度革新,制度革新包括实行“侦羁分离”,使看守所独立于公安机关;减少审前羁押,“以不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以羁押为例外”。
  第二,加强外界监督。在监督问题上,除了强化既有的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监督,更有学者建议借鉴他国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先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不定期巡视开始,逐步把巡视主体扩大到普通民众。
  努力让人权观念在强力机关扎根。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再好的制度都只能在人权根基深厚的土壤上发挥作用。即使是罪嫌人,即使是罪犯,他们也有合法的权利。保障他们的权利与每个公民相关。一个可以成立的判断是:在保障罪嫌人乃至罪犯合法权利的问题上做得好的国家,公权力在民众面前必然是谦卑的。
  (二)加强公安内部监管、提高执法安全、保障涉案人员的权利和安全
  一要强化民警的法律意识。公安机关要在对民警的法律业务培训中加强对程序法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民警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依证据办案的法律观念,坚决扼制因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现象。
  二要强化民警的安全意识。派出所在日常的队伍管理中,要把安全教育贯穿到民警执法活动的所有环节,要让民警形成执法安全“高压线”意识,消除民警在执法环节中失误漏管。
  三要强化民警的责任意识。派出所要针对涉案人员安全工作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设施管理、问题追究等纳入到民警工作考评机制当中,从制度环节提高民警的责任心。
  四要提高技防手段在办案过程中的应用。派出所要尽可能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技术设备,并投入到民警的日常执法办案过程中。有条件的派出所还要在询问(讯问)室内装备录像、录音器材。对涉案人员采取留置盘问等措施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指定的场所内执行,并安排责任人进行看管,坚决杜绝随意安排场所执行或安排无人看管场所执行。
  世界上,没有什么比人的生命尊严更值得尊重,也没有什么事情比重视生命更重要。法律面前,人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尊严。给涉案人以公正的审判、人道的待遇,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之一。彻底终结非正常死亡现象,切实维护涉案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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