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1〕58号)、《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精神,南通市2011年计划考试录用603名担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市级机关37名,县(市)区级机关187名,乡镇(街道)机关302名,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驻通机构7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2011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全市职位均可报考。其他本科学历人员限本市户籍或生源。大专学历人员限招考职位隶属的县(市)区户籍或生源。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非南通户籍或生源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所在县(市)区职位。
3.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4.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省市、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基层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聘期满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5.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考对象为:经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书面推荐的本行政区域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6.省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按《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苏人社发〔2011〕82号)规定执行。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招考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0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公安、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招考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7.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11年全市各招录机关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南通人事考试网(www.ntpta.gov.cn)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考试报名全市均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照片审核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2.根据《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1〕58号)、《江苏省公安机关2011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苏人社发〔2011〕76号)规定,本次全市招录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报名工作,采取现场目测+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目测初审内容为体表、视力及相应的报名条件。通过现场目测初审的考生,再进行网络报名。未通过现场目测初审的考生,网络报名不予审核。现场目测时间为:2011年3月9日~16日09:00~16:00,目测地点、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3.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1年3月10日09:00~3月16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2011年3月10日09:00~3月17日16:00。
缴费确认时间:2011年3月10日09:00~3月18日16:0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从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缴费确认(考生须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初审。
报名网址:南通人事考试网(www.ntpta.gov.cn)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因报名信息不准确等情况影响考试公正性的,也将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减招考计划,直到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由初审单位及时通知考生重新补报其他职位,补报名时间:2011年3月21日09:00~16:00。
4.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确认,于2011年4月25日~26日(每日09:30~16:00)到南通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市青年西路71号金桥大厦四楼401室),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退还报名费。携带证件及资料为:
①报考人或代办人身份证;
②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低保证或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
③考生户口簿。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23日。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南通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联系解决。
联系电话:0513-83558041
(五)报考资格审核
1.资格初审。市级机关由招考单位负责;县(市)区级机关和乡镇机关(街道)由所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由招考单位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考单位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初审单位根据《南通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规定和职位所设置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在招考人员提交信息表24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不全或需报考人员补充说明的事项,应注明缺失或须补充的内容。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资格复审。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就业协议书);其他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户籍证明(按生源地条件报考的人员提供从本市转出户籍的证明)。以上所有证件及材料须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通过面试进入体检的社会在职人员在体检前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三、考试科目、时间和实施办法
考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C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公共科目考试时间为2011年4月24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8: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 2:00~4:30《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面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A、B、C三类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按《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1〕58号)和《江苏省公安机关2011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苏人社发〔2011〕76号)规定,在面试前对笔试合格人员按照招录计划大于1:3,小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试和体检人员,然后从体能测试和体检合格人员中按公共科目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如招录职位出现超过合格线的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不作调剂。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面试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四)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职位拟录用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2011年我市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在此期间考生主动放弃出现缺额时,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五、公示和录用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公示7天无异议后,办理有关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规定自行负责处理,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被录用的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凭本简章规定的相应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录用通知书,逾期取消录用资格。
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六、投诉与举报
公务员招录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欢迎报考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公务员招录工作进行投诉与举报,凡发现招录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省有关公务员招录政策和本简章规定的,应当场向纪检监察人员投诉或举报,事后投诉或举报的应持有效证据。对纪律监督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按规定向上级有关机关申诉。
纪律监督电话:0513-85215210(南通市纪委)
七、招考政策咨询电话及有关信息发布网址
1.招考信息和考试成绩查询:
南通人事考试网 南通人才网 南通党建网
2.考务技术咨询:
南通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0513-83558036
3.市、县(市)区政策咨询:
南通市委组织部:0513-85098547
南通市人社局:0513-83558046
海安县委组织部:0513-81868299、海安县人社局:0513-88813997
如皋市委组织部:0513-87658103、如皋市人社局:0513-87650718
如东县委组织部:0513-84534101、如东县人社局:0513-84162848
海门市委组织部:0513-82222611、海门市人社局:0513-82202234、82269292
启东市委组织部:0513-83345355、启东市人社局:0513-83312424
通州区委组织部:0513-86512525、通州区人社局:0513-86513162
崇川区委组织部:0513-85062032、85062033、崇川区人社局:0513-85128751
港闸区委组织部:0513-85609742、港闸区人社局:0513-85609798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人社局:0513-83596092
南通市委办公室:0513-85098039
南通市中级法院:0513-85116335
南通市检察院:0513-85510329
南通市公安局:0513-85020319
南通市财政局:0513-85594157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0513-83529078
南通市商务局(贸促会):0513-85115209
南通市粮食局:0513-85099385
南通市统计局:0513-85098887
南通市民防局:0513-85160040
南通市委党校:0513-80226613
南通市港口管理局:0513-83559355
南通工商局:0513-86280377
南通市地税局:0513-81589975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0513-85128056
南通监狱:0513-85286021
南通女子监狱:0513-85286221
通州监狱:0513-86937018、86937019
附:南通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简介表
南通市招录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现场目测初审地点安排表
江苏省公安机关2011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1)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