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各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改善人员结构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市将组织考试录用476名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市级机关56名,辖市(区)机关224名,乡镇(街道)机关61名,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135名。定向考录服务期满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职位13名,“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职位13名,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村委会(社区)主任职位1名。现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公安机关2011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和《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经省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二)招考对象
1、社会在职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受户籍限制;2011年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或生源(指201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限江苏省户籍或生源(指201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招考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3、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市、辖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基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聘期满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4、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村委会(社区)主任职位,招考对象为各辖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两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5、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及村委会(社区)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0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自愿从事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司法)人民警察: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五年的;
(18)201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9、2010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公安队伍的。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劳教工作;
2、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基层工作经历等条件要求(具体见职位简介表);
3、身体健康,体形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4)有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5)有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6)其他不宜担任人民警察情形的。
二、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报考职位查询
2011年全市各招录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自2011年3月4日起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以下简称上述网站):
常州党建网(www.czdj.gov.cn)
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zhrss.gov.cn)
常州考试网(www.czks.cn)
常州人才网(www.czrc.com.cn)
(二)报名方式
1、本次考试报名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不接受现场报名。
2、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011年3月10日09∶00-3月16日16∶00
报名资格初审时间:
2011年3月10日09∶00-3月17日16∶00
报名资格初审工作,市级机关由招考单位负责;辖市(区)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辖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缴费确认时间:
2011年3月10日09∶00-3月18日16∶00
报考者24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用人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报名方为有效。考生须使用银联卡在网上缴纳98元报名、笔试费用。
报名网址:常州考试网 (www.czks.cn)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半年免冠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市(含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时与考场中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3:1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重新登录补报其他职位,补报名时间:2011年3月21日09∶00-16∶00。
4、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确认,笔试后,于2011年4月25日-26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笔试所在地考务机构退还报名费。
5、未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11年4月18日-23日。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参考地的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和面试。考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考试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一)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C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
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各科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可在上述网站上查阅。
2、笔试时间和内容
笔试时间为2011年4月24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8:0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 14:00-16:30《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二)面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在笔试合格人员中(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职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201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及报考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他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及报考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复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上述网站公布;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在规定复审期间内,未参加复审的考生,视同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因复审出现面试人选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面试在体能测试、体检后进行。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签字后,当场送达考生。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报考人员总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
四、体检、考察及录用
(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公安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体检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在体检前进行,其参测比例为1∶5;体检在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3的比例确定人选。
(二)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要求,市直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辖市、区单位由辖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审核和监督。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或政审,重点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对报考法院和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因考察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三)公示
对考察或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上述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拟录用部门、职位、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以及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
(四)录用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录用部门发给《江苏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江苏省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应届毕业生须凭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具体办法见《常州市2011年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政策解答》。
五、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录政策、录用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五公开”,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方便群众与社会监督,特设立政策咨询、考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0519)85681912、85681915、85680638
报名考务咨询电话:
(0519)86620517、86617131、86617136
监督、举报电话:
(0519)12380、85681905
六、本简章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 共 常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