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意思分解】
1、有关消费格式合同的效力,可参考合同法相关重点法条的“意思分解”去理解。 2、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单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免责条款时,亦归无效。注意:是该条款无效而不是全部无效。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27、某超市“购物须知”载明:“所售物品有质量问题,超过15天概不负责。”某消费者在此购买胶卷20天后因质量问题找超市交涉被拒绝。该超市的做法( D )。
A合法,因为“购物须知”是与消费者的明确约定
B合法,因为胶卷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C不合法,因为消费者没有对“购物须知”书面认同
D不合法,因为“购物须知”的保质期与产品三包相抵触
(2008年江西真题)
100、江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台电动榨汁机,1个月后出故障要求超市处理。但超市“购物需知”规定:“本超市购物有质量问题请及时解决,自购物之日起超过15日的概不退换。”超市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要求江某与生产厂家联系处理。对本案纠纷的处理,下列观点错误的是( B )。
A 超市的规定的是“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无效
B 超市的规定是要约,消费者的购买是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所以规定有效
C 超市的规定是格式条款,但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所以无效
D 超市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抵触,所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