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经济法十八

2011-04-26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土地、房产及环保法
  ◆土地使用权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
  1、含义: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范围::国家机关用地他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他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划拨土地所获收益归其享有,依法经批准处分土地所获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后,余额归其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取得、无偿取得、身份限制、自用房屋、一户一宅
  1、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房地产交易制度--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1、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不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房地产抵押
  一、抵押权客体
  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连房带地一起抵押,包括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不能单独抵押)。
  二、划拨用地抵押
  1、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抵押,须同时抵押该划拨土地。
  2、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三、新增房屋处理: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有,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四、划拨用地租赁的处理: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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