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梳理之经济法十九

2011-04-27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环境民事责任
  一、构成:不要求违法性,不要求过错。
  1、须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
  2、须有环境损害的事实存在;
  3、危害环境的行为须与环境危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
  二、免除:
  1、不可抗力,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2、受害人自我残害;
  3、第三人过错。
  三、诉讼:
  1、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四、限期治理制度
  1、环保法有关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2、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确立了我国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
  ①注意第29条不同企业的限期治理由不同级别的政府管辖。
  ②注意第39条第2款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由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