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苏公考申论热点时评:杜绝土地闲置
2011-12-29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江苏省公务员申论考试主要通过应试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等,主要测查应试人员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等,这四种能力与国考市级的能力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因此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提示各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当仔细研究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市级申论试题。申论考试对社会热点的追随也是永不止步的,因此考生务必在考前广泛收集近期社会上的热点,建议考生收藏本站并及时关注本站的申论热点时评栏目。
背景链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土地闲置满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有关部门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事实上,土地闲置一直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9年颁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也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尚未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理说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土地抛荒、闲置应该是不可能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据报道,仅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便有闲置土地107.93万亩,空闲土地84.24万亩,批而未供土地203.44万亩,三类土地总量为395.61万亩,相当于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7.8%。
原因分析:
一是在于有关处理闲置土地的政策刚性不够,尚未形成责任追究机制,比如如果土地闲置超过2年未被收回,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受什么处罚?由于责任不明确,导致政策的执行力大大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开发商与地方政府间紧密的利益关糸,无偿收回闲置土地难度相当大,而闲置税费相对开发商当初取得这些土地的增值收益来说,又显得微不足道,闲置土地的清理之路远比想象中困难。因此,在治理土地闲置上缺乏的不是法律、政策的规定,而是一种令行禁止的监督和管理。
解决措施:
土地是一个国家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珍惜并充分利用好每一寸土地是国家土地政策的根本,对闲置、抛荒土地行为各国都以立法形式严厉禁止。
要杜绝土地闲置现象,让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一方面要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让法规更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严厉的处罚。同时,有必要将土地督察的权力上提一级来行使,即由上一级土地执法部门负责下级城市土地的督察工作,以避免受地方势力的影响。同时,有必要建立土地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闲置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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