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全市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为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2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方可报名。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司法警察、法医等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含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考生,其第二学位的专业可用于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201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考录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须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普通高校2012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苏州户籍社会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
(二)尚未就业的2010、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苏州生源毕业生(不含毕业后户籍尚保留在苏州高校的),凭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可以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三)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 “90”—“93”),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四)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 “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市、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本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五)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考对象为:各县(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累计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2009年1月1日以后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生;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七)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苏州市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四、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有关问题
(一)“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12年8月31日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累计两年以上。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五、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可以报考。
六、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
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在《考录简章》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七、关于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职位的问题
符合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只可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相对应的职位,不能跨辖区范围报考。如:市区户籍只能报市区职位,县市户籍只能报所在县市职位。
八、关于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报考问题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报考面向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招考的职位。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职位。
九、关于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报考问题
本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可以报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
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职位。
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所在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
十、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有效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必须持有效临时身份证、护照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十一、关于回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二、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为3:1,具体见考录职位表。
十三、关于报名和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时,报考人员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它信息,同时上传报考人员近期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招考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职位,补报名时间:2月17日 9:00—16:00。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②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经招录机关同意,也可在体检前提供)等相关证件;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⑥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可提供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或425分(含)以上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由招录单位留存。
(三)2012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关于体检(体能测试)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队的职位,参照公安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执行。
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在面试前安排。其参检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1年2月7日(含)以后出生的考生,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1年2月6日(含)以前出生的考生,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十五、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一)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09年2月7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党察看处分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7年2月7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20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0、2011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十六、关于招考参考教材问题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我市各级组织、人社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十七、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考试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月15日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行网上支付;笔试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12年3月12日-13日到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东大街288号)进行现场确认审核,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报名费。
十八、其它须注意的问题
(一)《苏州市2012年考录公务员职位表》“其它”一栏中所要求的等级证书和职称等资格条件均包含“以上”情形。例:要求“英语四级”的,即指英语四级及以上。
(二)《苏州市2012年考录公务员职位表》“学历”一栏中,不包含“及以上”情形的,仅限此学历的人员报考。例:要求“本科”学历的,研究生不得报考。
中 共 苏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