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2012-02-06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批准,2012年,南京市将组织考试录用561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简章如下:
  一、范围、条件和对象
  (一)招考范围
  南京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参照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经省审批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1年2月7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南京市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7、报考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和要求,详见《2012年南京市考录职位简介表》。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查询。
  (三)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2012年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一方在宁分居两地、父母在宁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在宁安置、调配条件的军人配偶等),报考不受户籍限制;
  3、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报考符合条件的非定向职位的,不受户籍限制;
  4、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报考符合条件的非定向职位的,不受户籍限制;
  5、其他报考本市职位的人员限本市生源(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报考监狱系统的人员限本省生源(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
  6、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 "90"-"93"),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7、定向招考南京市市选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 "94"),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2007年南京市市选大学生"村官"。
  8、201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经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9、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 "98"),招考对象为:本区县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10、招考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1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报名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址是南京人事考试网(
www.njrsks.net)。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二)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012年2月7日09:00-2月13日16:00。
  (三)资格初审时间:2012年2月7日09:00-2月14日16:00,报考人员在报名24小时后可通过同一网址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初审。
  (四)缴费确认时间:2012年2月7日09:00-2月15日16:00,通过初审即进行缴费确认,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jpg格式,35×45毫米,大小为20Kb以下)。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考资格初审工作,市级机关由招考单位负责;县(区)级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招考单位所属主管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考单位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和职位所需条件,依据网上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或需报考人员补充说明的事项,应注明缺失或须补充的内容。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审核机关应下载留存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面试前资格复审使用。
  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根据招考职位进行报名,每人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本次招考笔试的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于2月17日9:00-16:00,重新登录补报其他职位。
  5、缴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考试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笔试费用,须于2月15日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报名方为有效,未按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先行网上缴费确认,于2012年3月12日-13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南京市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三楼),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退还报名费。
  (六)网上打印准考证。通过网上报名确认和现场确认的报考人员均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址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具体时间为2012年3月6日-10日。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5-83151800 83151200。
  三、考试程序和方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报考者须参加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内容按招考职位分为A、B、C三类。
  A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C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考试大纲可到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查阅。
  (二)笔试时间及科目
  笔试时间:2012年3月1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08:0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 2:00-4:30 《申论》(报考A类职位考生参加)
  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三)面试人选确定
  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确定的A、B、C三类职位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简称警察),在面试前进行体检和体能测评。在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5: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体能测评,对体检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1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面试前(警察在进行体检前),对取得面试(警察体检)资格的考生,由招考单位进行报考资格复审。领取面试(警察体检)通知书时,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定向、委培的毕业生还必须提供定向、委培单位及院校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考生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籍证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若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困难的,最迟在体检前必须提供);留学归国人员应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按有关安置、调配条件报考的考生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警察体检)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警察体检)人选。
  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上公布。
  (四)面试
  面试的程序、标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确定;面试题本由省统一命制,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五)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四、体检和考察(政审)
  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按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按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人选。
  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体检合格(警察政审资格)的人员,由各招考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政审)。考察(政审)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用人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该职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五、公示和录用
  各招考单位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www.njhrss.gov.cn)、南京人事考试网(www.njrsks.net)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人员由招考单位按要求填写《南京市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南京市参照管理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南京市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和《南京市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附《南京市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表》一式一份,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其中拟录用为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汇总并分别经省高院、省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拟录用公安人民警察的人员,审批前须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拟录用为市、区(县)、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及市属劳教所人民警察的人员,审批前须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拟录用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人员,经市公务员局审核后,由省各主管机关报省公务员局审批。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审批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2012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取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被录用的人员与原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拟录用考生在录用审批前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总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六、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管理及待遇按《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七、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公务员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依法办事、严肃纪律;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考录工作的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查明情况,并严格按政策规定妥善处理;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本简章由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市委组织部:(025)83615528 (政策咨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025)83610769 (政策咨询)
  考生如在网络报名中碰到技术问题,请咨询(025)83151800 83151200
  监督举报电话:
  市纠风办: (025)57711727
  中 共 南 京 市 委 组 织 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公 务 员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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