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往相比,2012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难度相对有所降低,具体体现在:(1)单项选择题的题量大幅增加,A类试卷由过去的20道增加到35道;B、C类试卷由过去的20道增加到30道;(2)案例分析题的题量有所减少。由过去的15道减为10道,同时由过去部分单项选择题、部分不定项选择题,统一为现有的单项选择题。其中,法律类题目难度降低,特别是在法律类题目考察更多的是对于法律一些基础知识的考察,而很少像以往的考试那样会考虑某些法律的具体条文应用。此次公基考试给关注2013年江苏省考的考生一个忠告:公基是考察考生对于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的,为了更加公平地选拔各个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更加注重平时常识的积累。对于基础知识的掌握,考生可结合2012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提前复习。
一、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3)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债权
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侵权之债:如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合同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管理人只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1、着作权,又称版权,是指着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着作权的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应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6个月的续展期和宽限期)
例、我国专利法规定,(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智力活动
【解析】A。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四、人身权
人身权,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分类:①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公民)与名称权(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②身份权:亲属权、配偶权等。
亲属的种类
(1)近现代亲属法按照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把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即合法夫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因婚姻 的缔结而在配偶双方的相关亲属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还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彼此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没有自然血亲联系,但因法律规定、通过特定法律行为而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如收养)。
《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指同出于一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指: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