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网:民法常识考察重点讲解

2012-04-24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一科,无论是A类、B类,还是C类,都有大量的法律试题,涉及的知识非常广泛。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编写小组专家了解到,备考法律常识,要着重掌握的是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商法、经济法。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将结合练习题讲解民法知识常考考点及出题方向:
  1.下列事实中,哪一种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A.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B.接受赠与的财产
  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
  D.顾客多付售货员货款
  【答案】D。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一方,受损失一方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称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选项A债务人的债务使得债权人产生要求履行债务的债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合同产生,是合同之债。排除选项A。接受遗赠行为是有合法根据而表示接受利益的行为,并不因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选项B不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养子女对其生父母依然具有赡养义务,其给予赡养费用的行为是出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生父母取得赡养费具有合法根据,因此选项C可以排除。选项D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正确的。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A.不能作为继承人,除非被继承人没有其他任何继承人
  B.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可分得适量财产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C正确。
  3.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用合伙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还欠丙4万元。现甲已经无力偿还该债务,丙对乙提出请求,乙只同意偿还2万元,为此引发纠纷。 甲乙对所欠丙的债务负何种责任?(     )
  A、无限按份责任    B、有限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分担债务。可知,甲乙对合伙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乙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合伙债务。
  4.张某因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其一间私房被其配偶李某继承。李某与王某再婚,并将该房出租。后张某回来,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引发纠纷。经查,李某共收租金2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B、李某应返还房屋,但无需返还租金
  C、李某和王某离婚后,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D、李某应返还房屋和租金给张某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解释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本题中张某已经被宣告死亡,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排除A、C项;“解释”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可知李某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在张某要求返还财产时应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法律并未规定对财产产生的滋息如何分配,故李某仅需返还房屋。故B项为正确答案。
  5.王某生前有多份遗嘱,按时间先后顺序为自书、公证、代书、录音遗嘱,则王某死后,应按何种遗嘱执行?(  )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公证遗嘱  D、录音遗嘱
  【答案】C。
  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效力依次为录音遗嘱、代书、自书。王某死后,应按公证遗嘱执行。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提醒考生,民法里面主要看的法条应该是《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和《合同法》。准备参加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或者2012年江苏省事业单位考试或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学习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考生可结合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进行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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