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公务员队伍管理,近日,启东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退休或离职后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就公务员退休、离职后从业行为作出规定:
一是建立公务员退休或离职谈话制度和从业报告备案制度。公务员办理退休或离职手续时,由原工作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离职谈话,明确告知本规定的内容。公务员退休或离职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应在两个月内向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备案。
二是规范乡科级以上公务员退休或离职3年内的行为。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投资入股;不得从事、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从事、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三是严肃查处公务员退休或离职后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由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予以告诫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按照职责和权限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四是严禁各级各部门向本单位、本系统离职公务员从业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介绍业务。
五是严禁退休或离职后的公务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不得接受、索取原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财物;不得到原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企业、中介机构任职或投资入股;不得到原任职单位打招呼、托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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