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才事务所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招聘公告

2012-09-18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南通市人才事务所受南通检验检疫局的委托,面向海安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人员7名,派遣到南通检验检疫局海安办事处检验检疫岗位工作。
  一、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及人数
  1.检务岗位工作人员:2名。
  专业要求:英语、计算机类各1名。
  2.轻纺服装检验岗位工作人员:1名。
  专业要求:纺织、服装类。
  3.机电产品检验岗位工作人员:2名。
  专业要求:机械、电子电气类各1名。
  4.食品检验岗位工作人员:2名。
  专业要求:食品生产、动植物(或卫生)类各1名。
  二、报考条件
  1、基本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1982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
  4、身体要求:健康。
  5、其它要求:海安县户籍。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三、人员性质及待遇
  录取聘用人员为政府购买服务性质,按岗订薪,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程序
  1.报名时间:2012年9月19日(9∶00~11∶30,14∶30~17∶00)。
  2.报名时需携带的资料:
  应聘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本人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
  3.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报名人员到海安开发区管委会(海安县城东镇迎宾路199号)四楼党群局二室报名,并填写《南通检验检疫局协检员报名表》(一式两份)。
  4.资格审查:由南通检验检疫局根据招聘岗位需求,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
  5.领取准考证:请报考人员务必于2012年9月21日14∶30~17∶00主动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准考证者责任自负。
  6.其他: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招聘办法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1.开考比例。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达到1∶3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则按同比例相应核减相应岗位拟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本次招聘。
  2.考试
  ① 笔试:满分为100分,闭卷考试。内容为时政、语文、英语、计算机等基础知识。考试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时间:2012年9月22日
  ② 面试:满分为100分,结构化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拟招聘名额1∶3的比例确定取得参加面试资格的人员。如按比例名额末位考生出现笔试成绩相同时,则笔试成绩相同者全部取得参加面试的资格。
  时间:2012年9月25日
  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本人。
  成绩计算:综合分=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笔试、面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体检和考察
  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按原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南通检验检疫局组织考察。
  4.录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拟聘用人员,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出现缺位时,在相应岗位参考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一次性递补进入体检程序,在以上程序中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得分高者优先。
  拟聘用人员接受岗前培训,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者与南通市人才事务所签订劳务合同。
  拟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六、纪律与监督
  报考者须如实提供有关证件,真实、准确、认真填写报名登记表;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和录用资格。
  招考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即取消考试及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公告由南通检验检疫局和南通市人才事务所负责解释。
  招考联系人:徐燕,咨询电话:18921620100,88922671
  附件:
  南通检验检疫局协检员报名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籍  贯   民  族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
时    间
  专业技术
职    务
  外语语种  
报考职位  
是否服从组织分配
(请在相应栏打√)
是   □        否  □
学  历
学  位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 职 务   电子信箱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手  机)
 
主要
学习
工作
简历
 
 
奖惩
情况
 
个人档案所在单位  
以上内容由报名人填写
本单位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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