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认为作为国家公务员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经济和公文方面的知识,而这些内容在考试中都会有所体现。然而这些内容通过针对性的复习,是可以短时间掌握的。对此,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特对法律知识中的民法学进行了整理罗列,以便考生更好的复习。
法人
法人这个概念是经常被提及的,很多考生会把法人和个人合伙这两个概念搞混,这里普及一下基本的概念知识。
1.法人与个人合伙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二者的区别:
(1)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
(4)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近世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二者的区别: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具有一致性。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
(2)法人民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不一致性影响而范围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一致性影响而具有一致性。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而自然人是通过自己来实现的。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不同。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一致的和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多大的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受到经营范围和各自章程的约束而相互差异很大。
4.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也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法人的成立则是指法人开始具有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二者的区别:
(1)法案人的设立是创设法人的活动,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
(2)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
(3)在法人设立阶段,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法人成立阶段,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法律知识之民法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