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行政法考点“大搜集”

2013-07-16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随着政法干警考试日渐临近,时间越来越紧,考生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大量的复习。政法干警考试中,行政法是常考点,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汇总了历年政法干警考试中的行政法考点,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仅次于宪法。这反映了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相对于刑法和民法而言,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密切。
  (二)行政法是个独立的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他部门法,同时也不包含其他部门法。
  二、行政复议
  (一)原则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矫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者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做了统一的规定,有以下几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6.执照,7.行政拘留,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诉讼
  (一)原则
  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适用法律平等原则;④公开审理原则;⑤回避原则;⑥辩论原则;⑦二审终审制原则。
  (二)诉讼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均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行政法规的制定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管理和领导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一些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适用一次,在同样条件下,会反复适用,即规范性文件在其效力期间内,一直有约束力;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规则,受不同程序规则的约束。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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