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2)

2014-01-09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向来以考点散、知识杂、题目难着称。其复习难度之大,令不少考生谈之色变,更有部分考生直接放弃这部分复习,美其名曰“复习与不复习没什么区别”。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公务员考试中,行测、申论的复习早就在考生的计划当中,考试分数也都相对比较高,再从这两方面提分来拉开差距越来越难。因此,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定要重视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小编将引领考生分模块备考,有关法律知识点的复习考生可结合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及本站提供的系列练习题备考。
  1、甲公司业务员江某外出采购茶叶时,擅自代表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奶制品。乙公司明知江某无此权限仍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  )。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2、下列选项中,属于要式行为的是(  )。
  A、 买卖
  B、 结婚
  C、 承揽
  D、 保管
  3、下列债权请求权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
  A、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B、 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C、 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D、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4、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是(  )。
  A、 实物
  B、 劳务
  C、 知识产权
  D、 土地使用权
  5、28周岁的张某系精神病人。张某的下列亲属中,应作为其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是(  )。
  A、配偶
  B、兄姐
  C、父母
  D、祖父母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欠缺代理权,并且也不具有拥有代理权的外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本题中,甲公司业务员未获得公司授权,擅自购买奶制品构成越权之无权代理。并且,乙公司明知其无此代理权而仍为合同行为,属于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所以认定该合同行为系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2、B【解析】要式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必须具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要求的或当事人特别要求的形式,包括两个类型:(1)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以特定方式表述;(2)在意思表示之外须履行特定程序。而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依照意思自治而自由选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承揽、和保管的设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的形式确立,为不要式行为。而结婚需在意思表示之外须履行特定程序,即要在特定部门进行登记,才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3、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4、B【解析】根据我国民法规
  5、A【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定,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以其出资额度为限。故对其出资类型做出了限制,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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