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7)
2014-01-20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向来以考点散、知识杂、题目难着称。其复习难度之大,令不少考生谈之色变,更有部分考生直接放弃这部分复习,美其名曰“复习与不复习没什么区别”。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公务员考试中,行测、申论的复习早就在考生的计划当中,考试分数也都相对比较高,再从这两方面提分来拉开差距越来越难。因此,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是一定要重视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小编将引领考生分模块备考,有关法律知识点的复习考生可结合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及本站提供的系列练习题备考。
1.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的后果、实施制裁的机关、方法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 )。
A.司法制裁
B.民事制裁
C.行政制裁
D.违宪制裁
2.对于法律事实分类正确的是( )。
A.法律事件 法律后果
B.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C.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D.法律行为 法律制裁
3.下列活动中,属于司法活动范畴的是( )。
A.某司法局审查并发放律师执业证
B.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C.交警对王某的交通违章进行罚款处罚
D.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柳某的涉嫌受贿犯罪予以批准逮捕
4.我国对法律溯及力问题,实行的原则是( )。
A.法在任何情况下均溯及既往
B.法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
C.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D.法在一般情况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5.持直接故意心理态度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 )。
A.明知并放任发生
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
C.明知并希望发生
D.已经预见并放任发生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ACD,解析: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故正确答案为A、C、D。
2.【答案】C,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它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而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后果、责任、制裁皆不属于法律事实的分类范畴,故排除A、B、D,所以正确答案为C。
3.【答案】D,解析: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A、B均不涉及处理案件,C中交警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司法人员,且涉及行为只是单纯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有D符合司法所涉及的内容,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D,解析: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不溯及既往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5.【答案】C,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所以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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