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必备:民法中的自然人

2014-05-08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据了解,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法律知识为其必考内容,对于法律知识的考察可算比重还是比较大的。而对于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可能会因为平时接触相关知识较少而觉得有些难度,其实在考试中,所涉及的法律常识较为基础,这就需要我们要从基本的着手,而且要细致把握。
  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www.jsgwyw.org)专家就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给大家做个讲解。
  首先,何为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就是指自然出生的人,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要是自然出生的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即拥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民法所赋予的自然人的权利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
  【例题1】我国公民从(   )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 B.年满16岁 C.年满14岁 D.出生时
  答案:D
  其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按照年龄以及精神状况来划定。如果按照年龄来划分:
  (一)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这要注意第二点,这会成为一个易错点,另外要注意这里面的以上和以下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自然人,如果自己有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触犯相关法律, 是要完全负责的。
  【例题2】高中生甲于1990年10月2日出生。2008年5月1日,甲在学校将同学乙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甲毕业后进人一家企业上班,月薪2500元。2009年3月,乙起诉要求甲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A.甲承担,因甲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由甲的父亲承担,因甲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甲的父亲承担,甲适当赔偿
  D.主要由甲承担,甲的父亲适当赔偿
  答案:A 按起诉时开始算,甲已成年
  【例题3】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基本上能养活自己。依据民法,小周(   )。
  A. 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 无民事行为能力
  C.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 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D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2、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意:(1)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活动,有效。
  (2)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买卖,效力待定。
  (3)订立遗嘱、抛弃权利等行为,无效。
  【例题4】现有一商品房,所有权人为小峰(6岁),其欲向丁某出售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由(   )。
  A. 小峰自己签订
  B. 小峰的法定的代理人代理签订
  C. 小峰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签订
  D. 小峰自己签订后进行公证
  答案:B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如果按照精神状况来看: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精神病人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间歇性精神病人视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如果在其精神状况良好时发生的行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如果是在其发病期间发生的行为,行为人无意识自己的行为则视为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
  最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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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生活中,也会出现自然人突然失踪的情况,甚至有人几年都无人能够联络上,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法律也对此类情况做了相关的解释,可以按照失踪的时间从法律上给他们定性,即宣告了失踪或是死亡,来处理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等,这部分的知识同学们对比记忆即可。
  【例题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必须是其下落不明满(   )。
  A.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答案:D
  民事主体是民法学习中的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在平时备考时要细致认真理解和记忆。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祝愿所有准备参加2015年江苏省考的考生们可以取得优异成绩,更多真题与模拟题可参考2015年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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