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省考:解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014-07-31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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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7月-8月底),以知识记忆为主。就是熟记教材(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中所列出的重要知识,熟悉其它非重点知识。虽然公共基础考试中,对基础记忆题的考查越来越少,但是记忆知识是理解运用的前提,所以适当的记忆知识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阶段(9月-10月底),深入理解以期灵活运用。对重点知识,不能仅停留于记忆的阶段,现在的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趋势就是考查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所谓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其实就是用公共知识理解当前社会各种现象,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建议考生尽可能的联系实际,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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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 通俗地说,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立法性行为,如国务院制定《强制拆迁条例》,此行为就为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对普通公民的权利产生损害,所以普通公民不可以对纯粹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国务院制定《强制拆迁条例》,这一简单的制定行为,并不会对任何人的权利立即产生损害。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均为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难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主体做出的,必然对特点主体的权利造成影响,所以一般而言,权利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首先,针对主体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主体做出的,如《强制拆迁条例》的制定,针对的对象尚且不明确,到底是张三家违章搭建应被拆除,还是李四家违章搭建应被拆除,或是王五家违章搭建应被拆除,都处于不明确的阶段,这些事情,都有待于之后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加以确认,与制定行为无关;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主体做出的,如赵六闯红灯,交警给与张三五十元的罚款,那么这个行政处罚的行为,就是针对赵六做出的,非常明确具体,而不是针对别人做出的。
其次,产生效果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产生影响普通公民权利义务的效果,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某个或某些公民的权利义务,如张三被罚款五十元,就负有缴纳五十元罚款的义务。
最后,救济措施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有误,一般由立法系统加以修改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有误,原则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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