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公务员法律知识备考练习(8)
2014-09-04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1.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
A、甲发表论文获得稿酬200元
B、乙给好友家小孩200元压岁钱
C、丙给外婆购买一套床上用品
D、丁在超市购物时收银员多找50元
2.李某家失火,邻居王某主动协助救火时衣服被烧坏损失500元,王某请求李某赔偿之债发生原因是( )
A、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C、合同
D、不当得利
3.民法上的“有限责任”指( )
A.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责任
B.法人的出资者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C.法人的职工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D.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法人债务承担的责任
4.王某因出外经商下落不明满5年,王某的妻子李某向法院提出王某死亡的申请,王某的父亲不同意,向法院提出王某失踪的申请,则法院( )
A.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B.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C.应当驳回李某的申请
D.应当先受理王父的申请,2年后再行受理王妻的申请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2.A【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B【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的含义及法人的特征。考生要注意理解和掌握民法上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完整说法是有限清偿责任。它是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即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所以,正确选项是B。
4.B【解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程序,具体通过申请宣告死亡和申请宣告失踪的关系来考查宣告死亡的程序。考生应注意理解有关法条的规定,本考点一般出选择题。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见,有资格提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范围和顺序,先顺序的申请人排斥后顺序的申请人。本题中,王某妻子李某属于第一顺序的申请人,其父属于第二顺序的申请人,故应以李某的申请为准,法院应当宣告王某死亡。选项A和选项C错误,选项B正确。《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由于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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