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苏州市姑苏区事业单位招聘15人,报名时间2014年11月21日9:00-14:00,本次考试不设开考比例。采取直接面试的形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姑苏区人社局通知参加面试。
因工作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苏州市姑苏区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15名。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对象
凡符合本次招聘条件和应聘岗位所需专业条件以及其他应聘资格条件的各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符合应聘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见附表)。
三、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4年11月21日9:00—14:00,
(二)报名地点:南京国际展览中心
(三)报名方式:全部采取现场报名形式,不接受邮寄报名和网上报名(本人到现场报名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到现场进行报名)。
(四)报名资料:报名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的原件(交复印件)、填写完整的《报名登记表》2份(可在中国姑苏网和乐业姑苏网(http://www.gusu.gov.cn, http://www.gs88591.com)上下载)、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粘贴于《报名登记表》上)。
(五)资格审查:区人社部门现场对应聘人员就所持有效证件进行应聘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人员在中国姑苏网和乐业姑苏网(http://www.gusu.gov.cn, http://www.gs88591.com)上公示三天。
(六)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的通知》(苏价费字[2007]204号、苏财综字[2007]44号)规定,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进入面试的考生收取面试费100元/人。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或县(市)、区以上农村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等(复印件)减免考试费。
四、考试
本次考试不设开考比例。采取直接面试的形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姑苏区人社局通知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设合格分数线6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在中国姑苏网和乐业姑苏网(http://www.gusu.gov.cn, http://www.gs88591.com)上公示三天。
五、体检
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招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六、考察和资格复查
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聘用考察和资格复查,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确因情况特殊,经人社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日。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聘用考察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
在办理录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察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经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社局审批,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九、录取和聘用
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在中国姑苏网和乐业姑苏网(http://www.gusu.gov.cn, http://www.gs88591.com)上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录取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新聘用人员统一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十、本简章由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12-67232867。
附:1. 2014年苏州市姑苏区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职位简介表
2. 2014年苏州市姑苏区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
苏州市姑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