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半月谈》第22期

2014-11-27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2014年《半月谈》第22期:让守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依法治国新征程、法治建设新境界,清晰描绘出了国家未来的法治方向和全社会的法治准则,同时法治也必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既要有国家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方面的顶层创设,还要有全民遵纪守法、践行法治的行动。今天,当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治规则日益完备之时,我们也要看到全民将守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现实紧迫性。
  当前要高度重视社会层面存在的有关法治的矛盾心态和行为:一方面埋怨别人不守法,另一方面自己却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一方面维护权益时把法律举过头顶,另一方面为获取利益把法律丢到脑后;领导干部说群众违法事例多,而群众说领导干部以权压法问题大;执法人员说被执法对象肆意抗法多,而被执法对象痛批执法人员乱作为……
  法治建设离不开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也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更离不开社会民众的法治素养。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还面临着诚信难立、权益难维护等重大考验,因此,进一步夯实法治的发展基石仍是重大而艰巨的任务。
  法治建设从来就不是在温室里进行的,而是要落到浩荡的社会变革中,发挥引领社会进步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期,进行的一次全民族、全社会的法治建设总动员,是我国法治建设在现实基础上的一次全面推进,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的一次重大历史跨越。
  让法治成为全体中国人的最大公约数,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全面法治必须是全民法治,每个公民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行动必须要落在日常行为中。
  在“办事依法”中培育法治思维。有没有法治思维,并不是看一个人熟背了多少法条,而是看做决策、办事情、护权益时的行为。公权与私权在实际运行中往往有很多交集点,因此无论是行使公权的公职人员,还是行使私权的每一个公民,首先要清楚公与私的界线,公权在行使中侵犯私权,就没有做到“办事依法”,而主张私权时损害公权的法定权威、法定规则,同样也不是“办事依法”。一个社会规则意识强,违法违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反之,违法违规现象就会增多。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引导每一位公民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做任何事之前,都要想一想有没有法律依据,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久而久之,法治思维就会长到心坎上。
  在“遇事找法”中树立法治信仰。法律应该成为一个社会最为广泛的信仰,这种信仰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幻的,这种具体、真实的信仰尤其体现在遇到事情时的第一反应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事情,遇事时是找法还是找人,体现着一个社会法治信仰的强弱。从实际情况看,遇事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而是人情、权力等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而要树立“遇事找法”的法治信仰,除了每个人的改变和努力外,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也很重要,必须给“遇事找法”的每个个体以有力的支撑和法律保护。
  在“解决问题用法”中提高对法治实践的认识。从“立法”到“用法”,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简单过程,这里面既有习惯养成的问题,还有对法治实践认识的问题。法律是严肃的,使用法律有程序、有规则、有约束,不像打个招呼、递个纸条、使个眼色那么容易,但这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绕开法律”的借口。用法是实践的过程,也是教育的过程,更是凝聚共识的过程。因此,让“解决问题用法”成为社会自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攻方向之一。
  在“化解矛盾靠法”中寻求法治建设最大公约数。我国仍然处在各种矛盾多发、易发的发展阶段,千方百计化解矛盾是社会服务、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矛盾千差万别,具体的化解办法也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看法治是最重要的手段。我国的法律制度设置了相应的渠道,人民群众应该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这也是最值得信赖、最有稳定预期的渠道。当然,这有两个前提,一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党政部门必须带头守法、用法、护法,二是必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才能形成守法光荣和守法有责的良好风尚,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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