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
2014-12-30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我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的相关管理规定。
《通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期中进行。工作人员在当年年休假已休完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通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的管理权限。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应根据管理层级和请假事项分别报单位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同意。请假超过3天的应报上一级分管领导核准,请假在5天以上的应报上一级主要领导核准。请事假连续超过10天的应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应报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如需续假的,应在期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通知》还明确了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或岗位津贴减半发放。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作旷工处理,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病、事假期间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一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当年度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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