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公务员法律知识备考练习(46)
2015-02-13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1、甲有一套商品房欲出售,经人介绍,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知道后找到甲,表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与丙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房屋应归乙,甲向丙承担违约责任
B.房屋应归丙,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登记有误,应重新登记为甲
D.甲与丙订立的合同无效,甲与乙协商房屋的归属权
2、下列关于公务员录用规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B.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C.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可由招录机关自行决定
D.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3、下列属于不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A.国务院某部门的《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B.某市政府的《XX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C.某镇政府的《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
D.某省人大的《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4、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B.某县技术监督局对所辖境内某化工厂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C.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5、某市民政局干部刘某将上级拨付的救济款50万元,挪用于自己买卖股票。半年后刘某害怕事发入狱,将手中股票抛出后,携款潜逃。刘某的行为构成下列哪项罪名?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
C.贪污罪
D.挪用资金罪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B,《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都具有效力。又根据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与丙之间由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应归丙。由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具有效力,但甲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本题答案为B。
2、C,《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A项正确。由第22条的规定可知,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B项正确。根据第31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故C项错误。根据第32条的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D项正确。
3、B,《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一般规章的常用文种有规定、办法、准则、细则、制度、规程、守则、规则等。D项是由人大制定的,不属于行政行为,不符合题意。B项为地方政府规章,属于不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4、A,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具有三个要素:(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A项中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并非运用行政职权所为,故不属于行政行为。
5、C,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刘某最后携款潜逃,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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