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侵权责任
2015-02-27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在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即我们经常说的公共基础知识,以单独的一张试卷来考,具有与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同等的地位。基础比较好的考生,能以公共基础知识这科考试,与竞争对手拉开差距来赢得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是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必考科目,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sgwyw.org/)希望为考生提供一点复习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的方向性指引。
A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三个科目;
B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个科目;
C类考试为《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个科目。
法律基础知识几乎占到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半壁江山。其中,民法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而在民法中侵权责任又是每一年的必考点。《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就把侵权责任作为民法的挑大梁项,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就跟大家讲解侵权责任的考法和考点。
一、什么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和违约责任相对应的一个民法概念,我们都知道违约责任是在有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侵犯到对方的权益,比如两个人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到期一方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违约责任是具有相对性的,也就是说违约责任的主体一定是合同的一方,第三人不可以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就是在无合同和约定的情况下侵犯到别人的权益,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开车把别人撞伤了,这就是侵权责任的一种表现。
例.蔡某饲养的一条宠物狗挣脱后,将一名在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咬伤,有人指认该狗为蔡某所养,该小孩家长找到蔡某要求赔偿。关于小孩被狗咬伤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蔡某承担责任,因蔡某是狗的饲养人
B.小区物管公司承担责任,因物管人员疏于管理
C.小孩家长承担责任,因小孩被咬纯属意外
D.蔡某与小区物管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蔡某和物管公司均存在过错
解析:这个题目是201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B类单选第19题,这个题目是比较简单的,答案是A。因为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蔡某饲养的宠物狗,所以由蔡某自己承担责任,和物业公司没有关系。这是《侵权责任法》里常考的一个法条。下面再列举几个关于饲养动物的常考法条: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历年侵权责任考点
在复习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大家一定把侵权责任的法条吃透,理解后记牢,这样在做题时才能游刃有余。常考的侵权责任类型:1、监护人责任;2、教育机构责任(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区分);3、物件致人损害;4、机动车驾驶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责任;6、产品责任;7、医疗产品(无过错责任)和医疗伦理、技术责任(过错责任);8、环境污染责任;9、网络侵权责任(这是近两年来比较火的话题,可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起来考一个案例分析)
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的法律考点越来越灵活,一般的概念性试题几乎没有,取而代之的是案例,但是大家应该明白案例的答案也是由法律理论推出的,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专家希望大家在考试之前认真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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