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公务员申论热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015-03-03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申论热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背景链接】
  自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社会化服务”的概念以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经历了八十年代的服务内涵拓展期、九十年代的服务体制机制调整期和新世纪以来的战略地位全面提升期等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基本格局。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新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面临新的复杂环境,亟待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进一步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2014年11月,中央出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要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深度解析】
  [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制度创新不充分,体制机制尚未理顺。
  在思想认识上,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明晰的思路。在支持措施上,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关扶持不多,尤其缺乏针对经营性服务主体的补贴种类。从政府层面来看,条块分割严重,为农业服务资源缺乏统一整合。从市场层面来看,伴随着基层服务机构改制,公益性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而丧失公共服务功能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社会化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高。
  二,供求结构不合理,多元化需求尚难满足。
  从服务内容上看,农户对综合性社会化服务需求度最高的前三项分别为:信息服务、金融服务、销售服务;而农户接受外部服务最多的前三项分为:技术指导与培训、农产品销售服务、农资购买服务。可见服务的供给并没有与需求的优先序相匹配,特别是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从服务主体上看,公益性服务主体因管理体制不顺、队伍素质不高、工作经费缺乏等问题越来越无法满足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对农业服务的个性化、全程化和综合性需求。
  三,村集体服务能力弱,区域供给能力不平衡。
  我国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薄弱,组织机构涣散,难以有效承担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职能。此外,由于我国不同区域间农业资源配置、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因素相异,各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成本不同,服务能力差异也较大。
  四,农民职业化程度不高,采纳现代农业服务的积极性偏低。
  农户经营规模普遍较小,限制了采用新型农业服务的经济动力。部分农民固守传统的农业理念,主动采用新的技术或经营模式的意愿不强,接受起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目前农村的劳动力老龄化、妇女化、低质化现象突出,部分农户即便有接受现代农业服务的主观需求,也缺乏相应的实际能力。
  【重要意义】
  首先,是“三农”新常态下的必然选择。
  随着国家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三农”发展亦呈现出农业生产成本持续走高、农村劳动力有限剩余、农业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农民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收入双增长等阶段性特点。特别是农业投入和产出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增长动力更多地来自农业外部因素等趋势日益突出。这必然要求农业社会化服务须紧紧围绕这些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
  其次,是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新一届党中央提出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实践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在多个层次上交织融合。因此创新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制本身就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强化农业双层经营中“统”的功能,为农业突破分散经营的局限提供多种可能。
  最后,是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举措。
  当前,伴随我国“四化”进程的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然而,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必然绕不开亿万农户分散经营的基本事实,以服务的规模化来弥补经营的细碎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战略取向。
  【对策建议】
  首先,要强化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在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能力上下工夫,使公益性服务机构真正做到全覆盖、有保障,切实发挥其主导性作用;
  其次,要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农技推广、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产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提供、沼气维护等各项生产性服务,满足不同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最后,要着眼于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积极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整合资源建设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发展多种形式、便捷有效的服务模式,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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