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练习题(二)
2015-03-05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张亮和李刚两人互发电子邮件协商洽谈合同。9月1日张亮说:“我有Iphone一部,八成新,3000元出手。”9月2日李刚回复说:“东西不错,2800元可要。”张亮于9月3日回复说:“可以。9月8日到我这来交易。”于是李刚9月4日回复:“好。”张亮于当日收到该邮件。上述邮件张亮和李刚分别在王庄、赵庄所发,张亮的经常居住地为张庄.李刚的经常居住地为李庄。9月8日,李刚到张亮处取手机,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运行较慢,比约定标准差很多,自己不想要了,便拒绝接受。张亮遂降低价格,以1500元出手,李刚同意并取走手机,此时李刚尚未付款。
1.张亮和李刚互发的电子邮件中,不属于要约的是( )。
A.9月1日张亮的邮件
B.9月2日李刚的回复邮件
C.9月3日张亮的回复邮件
D.9月4日李刚的回复邮件
2.如果李刚在回去的路上刚好碰到了同学赵志.他想买一个手机.李刚遂即将手机卖给了赵志,并约定由赵志向张亮付款。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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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赵志届时未付款.应由李刚向张亮承担违约责任
B.赵志届时未付款.应向张亮承担违约责任
C.李刚无权处分,赵志也知情,如果张亮不予追认并想收回手机.可直接向赵志索要
D.张亮与李刚是一个买卖关系,李刚赵志是一个买卖关系.赵志只能向李刚付款.李刚再向张亮付款
3.本题中.合同的履行地点是( )。
A.王庄
B.赵庄
C.张庄
D.李庄
4.如果李刚是大二学生,缺少资金,张亮和李刚约定分3期付款,每期5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李刚如约支付了2期,最后一期未能支付,张亮多次催告,李刚仍无力支付,那么张亮( )。
A.可以解除合同
B.不能解除合同
C.可以要求李刚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
D.以上说法都不对
5.如果张亮的手机上染有病毒.但张亮不知道。李刚问张亮有无病毒,张亮说自己用了一段时问,没有病毒。后李刚用时,病毒发作,手机报废。则下列对损失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张亮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张亮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由于张亮过于自信电脑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基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由于张亮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无论质量符不符合约定,主观上有无过失,张亮都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李刚的损失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依此,可知A、B、C项的内容都属于要约。故本题答案选D。
2.【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本题答案选A。
3.【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由于张亮隐瞒了手机的实际情况,使李刚引起重大误解而达成了此合同,属于可撤消的合同。在李刚发现后,二人重新订立合同。因此,合同签订地点(张刚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故本题答案选C。
4.【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实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实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故本题答案选A。
5.【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上述法条并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可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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