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考点:民法

2015-04-29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民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以上精神正常
16岁以上不满18岁,自己劳动养活自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以上18岁以下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以下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居委会或者父母单位。
  2. 精神病人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妹、其他亲属、居委会或者单位。
  3. 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伤害补助、残疾人补助
  4. 物权大于债权:有股份的有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
  5. 善意的不当得利,要返回原物和原物的孳息。恶意的不当得利,还要收缴除返回原物和原物的孳息的其他得利。
  6. 甲和乙约定,丙向甲履行债务,若丙不履行,则甲有权请乙履行债务。
  7. 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后果要法人承担
  8. 婚姻关系自动取消在一方死亡宣告后,如果一方又结婚了,又撤销死亡宣告,原来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9. 房产转让必须办理过户,私下转让无效。
  10. 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伤害负责赔偿,如没有经济能力则有抚养人垫付。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本人财产支付赔偿,不够的由监护人支付,单位承担监护人的除外。
  12. 价格协商不成,按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3. 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使处理也必须完全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这一限定不以被监护人的同意为转移。例如被监护人要送钱给XXX,监护人不能答应,答应法律也无效。
  14. 19岁谎报年龄结婚,21岁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由于21岁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条件消失,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15. 以盈利性为目的,采用他人相片宣传,侵犯公民肖像权。
  16. 十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合同有效,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确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17. 下落不明满2年,可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事故发生之日起)可由法院宣告死亡。
  18. 无效民事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C、欺诈、胁迫、非法的行为。
  19.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20.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1. 无权代理情况: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老板确认,老板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老板明知却不做否认的,视为同意。
  22. 转委托:甲委托乙,如乙要委托丙,应当在事先取得甲的同意。如甲不同意则乙要对丙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特殊情况可免于民事责任。P24
  23.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的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服务费用。(甲救乙花费打车费用,事后可以向乙讨要)。
  24.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般诉讼时效2年,身体受伤、买到假货、拒付租金、财物丢失1年。
  最长诉讼有效期20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应该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5.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从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6.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高速运输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时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7.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8. 法人和法人代表。法人是一种组织、法人代表是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负担民事责任。
  29. 企业法人对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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