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积累:民法之处分权
2015-07-14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本节内容:民法之处分权。《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公务员考试必考科目,也是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常考内容,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特发布一系列公共基础知识内容,帮助考生日常积累学习,顺利通过江苏省公职类考试。更多学习资料可查看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复习用书。
一、处分权的概述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
二、处分权的分类
(一)整体资产处分权
整体资产处分权是指某一企业整体资产的处分权。包括:
1、决定资产整体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不同管理主体之间转让的权利;
2、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和企业组织制度的变更方面的权利;
3、决定企业资产产权命运的重大变动。
(二)部分资产处分权
部分资产处分权主要指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使用资产的处置和变动的权利。包括:
1、企业的厂房、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的处分权;
2、企业的技术、工艺、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处分权;
3、企业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分权利;
4、其他归企业拥有的部分资产的处分权利。
三、处分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一)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二)处分权
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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