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积累:民法之监护
2015-07-15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本节内容:民法之监护。《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公务员考试必考科目,也是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常考内容,江苏公务员考试网(www.jsgwyw.org)特发布一系列公共基础知识内容,帮助考生日常积累学习,顺利通过江苏省公职类考试。更多学习资料可查看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复习用书。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监护的特征
(一)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三、监护的类型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三)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四、监护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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