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练习题32

2015-09-08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还未公布,但考生可以早做准备。需要复习的考生可借鉴参考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一些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练习。
  1.张某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本人也受伤住院,该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
  A.不可解除
  B.可以解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解除
  C. 可以解除,在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解除
  D.可以解除,在事故发生后可以随时解除
  2.甲出售伪劣“良种”,被农民乙丙丁起诉。甲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3.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含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4.“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表明(  )。
  A.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在正式公布之前,法律不会自己生效
  C.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
  D.法律永远不能满足人类的需要
  5.被告人甲实施盗窃时,因被他人察觉而未得逞,仓皇逃跑。甲的行为(   )。
  A.是犯罪预备
  B.是犯罪未遂
  C.是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3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张某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因此该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第42条又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因此,该企业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需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方可解除。综上所述,B为正确选项。
  2.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正确答案为D。
  3.C【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的意思是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所在。法律不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众人,但法律不阻碍进步,故法律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要求人们对不能预见的事项履行义务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要求人们对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承担责任也就是“强人所难”。所以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这正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体现。故答案为C。
  4.C【解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意思是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说明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故正确答案为C。
  5.B【解析】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题目中甲已经着手犯罪,在盗窃时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其未能得逞,故属于犯罪未遂。所以本题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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