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出台实施办法规范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2015-09-15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海门市出台实施办法规范中层干部选拔任用
  群众认可度不高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于近日制定下发了《海门市区、镇、乡及市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区、镇、乡及市级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昨日,记者就此来到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了解。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
  应当逐级提拔

  《办法》规定,中层干部是指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机构所属股级干部,各园区副科级内设机构副职、股级内设机构正副职,各镇乡、市级机关股级正副职,及其他副科级单位(机构)副职。
  据介绍,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层干部应当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深入基层,融入群众,自觉践行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工作勤勉敬业,踏实肯干,务实进取,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担当责任,工作不推诿扯皮,能积极为领导分忧、为下属担责;遵守各项廉政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作风优良,情趣健康,同事关系和谐。
  提任中层干部职务方面,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担任1年以上中层副职或3年以上科员(不含试用期,下同);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担任2年以上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方面,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担任中层干部,或者越级提任中层正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不得提拔任职。
  群众认可度不高的人选
  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据了解,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如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后,人选推荐不够集中的,单位党组织根据推荐结果,差额研究提出人选,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办法》规定,群众认可度不高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根据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以年龄取人。考察工作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职位要求,全面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全面考察对象的德行以及群众认可度等,群众认可度不高的,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选拔任用可采取
  竞争上岗方式

  据介绍,竞争上岗是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在某单位符合条件人选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突破资格条件规定的,应事先征得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竞争上岗工作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取人。
  纪律监督方面,《办法》强调,各单位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党员干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情况。每年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向全体党员干部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组织对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年度新提拔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市委组织部派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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