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练习题35

2015-10-20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还未公布,但考生可以早做准备。需要复习的考生可借鉴参考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教材。下面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一些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练习。
  1.赵某下班以后去财务科领取工资,财务因粗心多给了他500元,赵某因赶着回家,所以拿到钱,没有数,就直接塞进了口袋。他的行为属于(  )。
  A.无因管理
  B.不当得利
  C.无处分行为
  D.盗窃
  2.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  )。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王体资格没有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3.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  )。
  A.个人所有财产
  B.依法规定享受的财产
  C.个人合法财产
  D.公民收入和储蓄
  4.甲乙两人合伙经营一商店,合伙合同期满前,乙因病死亡,在法律上,乙的死亡引起(  )。
  A.合伙关系终止
  B.声明退伙但不影响合伙续存
  C.法定退伙但不影响合伙续存
  D.乙的继承人取得合伙资格
  5.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    )。
  A.弟弟                 B.养子                 C.祖父                 D.叔父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有损失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借给乙使用,乙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盗窃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从以上定义看,本题中赵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故正确答案为B。
  2.D【解析】《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而只有在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才会消灭,但是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故选D。
  3.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正确答案为C。
  4.A【解析】合伙的解散条件:(1)合伙协仪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甲乙两人合伙,因乙死亡合伙人仅剩下甲一人,符合合伙的解散条件。故选A。
  5.B【解析】根据《继承法》,养子与亲生子女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叔父不在第一、第二顺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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