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笔试内容调整的最大变化莫过于取消《公共基础知识》,原《公共基础知识》中 的相关内容将以常识判断的形式纳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考查。那么新加入的常识判断考什么?根据2016年江苏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规定,常识判断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发生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等方面的内容。所以考生在备考时,需要了解的内容的内容非常全面。
为帮助考生备考,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发布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考点讲解:行政法中的设定权,更多常识内容详见201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组合用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二)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1.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第二,在有必要的时候。国务院设定的该许可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二,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设定的该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处罚设定权
三、行政强制设定权
练习题:(不定项)
1.下列有权利设定经常行政许可的是( )
A、上海市人大
B、上海市政府
C、全国人大
D、国务院
答案:ACD。解析: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无权设定经常许可。
2、上海市政府的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
A、上海市政府有权设定经常的许可
B、上海市政府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C、上海市政府有权利实施行政处罚
D、上海市政府无权设定行政拘留
答案:C。解析: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无权设定经常许可。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上海市政府无权。只有法律能设定行政拘留,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无权设定。上海市政府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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